联通法律顾问2009-2010年度工作记录及总结

2009-6-19 审查联通与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企信通合作业务合同》;



联通法律顾问2009-2010年度工作记录及总结

   日期:2011-03-21

联通法律顾问2009-2010年度工作记录及总结

2009-6-19 审查联通与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企信通合作业务合同》;

2009-6-19审查《保安聘用协议》,提出由保安公司与保安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保安公司与联通仅为劳务派遣关系。

2009-6-29咨询:      

   翠湖新城基站租赁纠纷,业主不允许联通公司上租房维修基站,要求增加租金。建设通过110出警解决,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如有纠纷应当由法院裁决,不能阻止承租人使用租赁物。

2009-6-29修改合同一份 上林联通电缆损害致人伤害一事咨询

2009-6-29客户钟咨询:晚10点客户与营业厅发生冲突被110拘留,联通是否有责任。

2009-8-11 金陵村基站有辐射,村民要求拆除基站,房子业主不让联通撤出设备,引发纠纷。

2009-8-11 联通因安装宽带线施工触碰沙蒲线A 相导线造成高压线路跳闸,南宁供电局要求赔偿17万元的纠纷处理。

2009-8-14运维部咨询

    因大多数基房出租户无法出具租房发票,如联通公司用其他公司的发票冲抵房租,对于联通公司是否有法律风险?如何解决?

2009-8-14运维部咨询

联通公司与中国电信2008年签订了《2M数字电路租用协议》,联通公司在具备该线路的,根据合同条款能否单方终止合同?

2009-8-14与柳园路西一里2-2号曹新萍《房屋租赁合同》

2009-8-24人力资源部咨询:

    对嘉露公司的派遣人员激励实施

2009-8-28曾秘咨询:

    公司在与小区签订基站租赁合同时,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意见不统一,以谁的意见为准。

     回复:如租赁房产为小区公共用房,则该公共用房法律上所有权为全体业主所有,而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是按业主委托开展工作,双方意见不一致,应当以业主委员会意见为准,应当与业委会签订合同。

2009-8-28起草《关于对南供110千伏沙蒲线跳闸事件回函》

2009-9-2,人力资源部咨询:

如果联通公司聘用的劳动者与其它用人单位有竞业禁止合同关系,是否要承担责任?

该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法理及以往案例,作出如下分析:

在竞业禁止纠纷案件中,新用人单位的责任区分三种情况:1、劳动者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新用人单位如果不知道劳动者与原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的,新用人单位因无过错不应承担竞业禁止责任。同时,按照合同通常理论,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相对方。第三方在没有参与合同制定情况下,要求第三方承担合同责任没有依据。即便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了新用人单位的责任,亦不能拘束新用人单位。

2、劳动者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新用人单位若应知或明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有竞业禁止协议而仍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有关竞业禁止的连带责任。尤其是故意引诱他人违约的用人单位如果完全不负责任,确实也不利于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不利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目前,国内企业用工制度处于发展阶段,如何利用司法审判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规范、合法用工是值得研究的课题。合同相对性理论也是有特例的。用人单位引诱他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基本具备违约与侵权竞合的特征,而且,用人单位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对这问题有待于立法进一步明确。

3、劳动者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这种情况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都已经构成了侵权,违反竞业禁止成为侵权必要的程序或手段,因此,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禁止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

2009 9 4 人力资源部咨询

其它单位的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到联通公司任职,是否合法,联通公司是否有责任?

员工在上班期间外出处理对外事务,公司如何监控?如何对其进行约束?

答复:如果该员工虽处于停薪留职状况,但其并未能到原公司上班,与原公司没有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联通公司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如果认为其在两边公司上班,应当取得其在原公司上班的证据,如果掌握此证据,联通公司可以认为其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解除与签订的劳动合同。

员工上班时间到单位报到后外出联系业务,应当向单位出示相关证据,如果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如果以联系业务为借口外出,可以视为旷工,按单位相关制度处理;如果单位认为难以监控其外出,有权给其调整工作岗位,禁止其在上班时间外出,否则视为旷工。

2009-9-10  客户部咨询:

   联通缴费卡使用期有时间限制的约定是否对客户有约束力,是否有效。

答复:合同条款是双方约定的,对客户有法律约束力,客户如果不接受该条款,可以拒绝购买此类缴费卡,一旦购买,即为认可该条款,如果客户认为该条款为霸王条款,应当起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认定,否则,该条款为有效条款,对客户有约束力。

2009-9-18 联通综合部曾秘合同咨询

网通公司于2004年与青年国际小区开发商龙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管线建设合同》,由网通公司在小区内建设管道网络,为小区业主提供固定电话及宽带服务。现开发商已经将小区交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于近期提出终止该合同,否则联通公司再不能免费使用,应当缴纳相关费用。问物业公司这一做法是否合法有效?

答复:物业公司无权终止本合同,无权要求联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理由如下,因物业公司仅仅为小区业主聘用的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公司,并无权主张、处理、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利益。并且合同为网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龙基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其无权终止。  但,如果小区全体业主或者小区业委会提出开发商龙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与网通公司签订上述合同,而要求联通公司退出小区或支付相应的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因全体业主对小区公共部分拥有所有权,可以处分和收益相应的利益。一旦《网络管线建设合同》被业主终止,联通公司可以向龙基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2009-9-24

客户部小罗咨询

一客户在四月份安装了宽带业务,现要求迁移,但客户指定的新地点联通正在进行宽带建设,现无法安装,客户要求退回初装费,是否应当退给客户?

2009-9-27

人力资源部咨询:

是否可以对嘉路公司派来的,与嘉路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提拔和任命?

答复:

因嘉路公司与联通公司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双方一方面是承包经营关系,另一方面又似劳务派遣关系,因此在对其职员任命时应当慎重,但只要按法律规定保证给了劳动者相应的待遇,不论是否与联通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都不重要了。因此建议由嘉路公司出具一函,写明:“本公司派出张三到贵公司从事XX岗位工作,劳动关系仍在我公司,现同意联通公司任命其为XX部门经理。”

2009-10-14

营运部咨询:联通公司与南宁现代联华超市签订合同租用其房产改建成机房,但其房产是现代联华超市租用南宁市种子公司的,该租赁并未经过种子公司同意,现种子公司发来律师函主张转租行为无效,要求联通公司退出,种子主张是否合法?联通公司如何应对?

答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 人转 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转租房产(租赁物)是应当经过房产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如果联华超市未经过种子公司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联通公司,并由联通公司进行改造成机房,种子公司是可以以联华超市违约为由解除其合同,收回租赁物。也就是说,种子公司现要求联通公司退出租赁房产,收回租赁物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联华超市也由于租赁物被收回,导致与联通公司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联华超市已经构成合同违约,联华超市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联通公司的损失。

建议,与种子公司、联华公司协商解决,告知种子公司,虽然转租行为无效,但种子公司在明知转租情况下,未能及时告知联通公司停止租用,也应当对联通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

 2009-11-1联通公司司机咨询:因其2009年4月16日与凌月娥在金凌镇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已经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对方损失?对方会有哪些损失?

答复: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的数额还要根据对方被损害的程度进行伤残鉴定及根据对方年龄、户口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来进行计算,依据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09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确定以上赔偿数额和项目后,应当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首先由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赔偿项目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再根据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分担比例由车主或驾驭员承担赔偿责任。

2009-11-6联通客服部小陈请求对《3G iPhone体验活动客户终端补贴协议》《3G iPhone体验活动客户终端补贴单位担保协议》

修正前的条款: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参与乙方开展3G iPhone手机或上网卡体验活动,现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终端(手机)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参与乙方开展的体验活动,办理联通3G号码                    承诺在网24个月,乙方给予甲方终端(手机)购机补贴的优惠,甲方享有该终端(手机)的使用权

二、甲方入网选择              套餐。甲方承诺从本协议签署当月起      个月不间断在网,且在网期间不再更改套餐。

三、甲方自愿选择乙方提供的                  终端(手机)壹台,终端型号为             ,终端串号为             ,价格为                ¥      元。

四、甲方领取终端(手机)时,应支付预存款人民币           ¥      元,所支付的预存款中,         元为限额预存款,乙方分24个月将限额预存款返还甲方,每月返还额度为          元;         元为普通预存款,用于支付超过返还额度以外的其他话费。

六、本协议有效期24个月,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办理停机、销号、过户等业务,否则视甲方违约,本协议终止,甲方已支付的预存款乙方不予退回。甲方按本协议完成约定消费,并按承诺在网24个月,终端所属权归甲方所有。

七、甲方使用3G终端期间,终端的修理、更换、退货参照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办法)执行,三包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因终端故障产生超出三包范围的相应修理费用,而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办理业务的营业员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甲、乙双方承诺对本协议的各项内容严格保密。

    十一、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等情况致使协议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修正后的条款: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参与乙方开展3G iPhone手机或上网卡体验活动,现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终端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参与乙方开展的体验活动,办理联通3G号码                    承诺在网24个月,乙方给予甲方补贴购买终端。。在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预存话费后,甲方享受该终端的所有权。

二、甲方入网选择              套餐。甲方承诺从本协议签署当月起      个月在网,且在网期间不再更改套餐

三、甲方自愿选择乙方提供的                  终端壹台,终端型号为             ,终端串号为             。甲方应缴纳手机款为人民币                    ¥      元,其中由乙方补贴的手机款为人民币           ¥      元,甲方实际缴纳手机款为      ¥      元。

四、甲方领取终端时,应支付预存话费人民币           ¥      元,并承诺在网      个月。以上预存话费中,         元为限额预存款,         元为限期预存款。

五、甲方所选套餐约定甲方每月消费的金额不低于        元,因此乙方在24个月内定期每月从限额预存款中扣除       元,抵扣甲方所消费的话费,超出部分的话费从限期预存款中扣除。限期预存款甲方应于24个月内消费完毕,否则24个月后,剩余的限期预存款将视为违约金,归乙方所有。

六、本协议有效期24个月,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办理停机、销号、过户等业务,否则视甲方违约,本协议终止,甲方已支付的预存话费将视为违约金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使用终端期间,终端的修理、更换、退货参照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办法)执行,三包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因终端故障产生超出三包范围的相应修理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剩余的预存话费归乙方所有。

八、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办理业务的营业员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甲、乙双方承诺对本协议的各项内容严格保密。

    十一、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等情况致使协议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纠纷,将由乙方所在地法院受理诉讼。

2009-11-17.联通客服部咨询

2006年在一个南宁市的客户的要求下换了一个手机号码,但该手机号码为崇左号,现该客户认为,他的朋友都是南宁市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打他崇左号码均被多收费用,现要求对他朋友进行赔偿。

答复:机主代朋友要求赔偿没有依据。理由如下:首先主体不合格,受损失的人是机主朋友,提出的权利人应该是损失人即应当是机主的朋友,应当由其向联通公司主张权利。其二,主张赔偿的数额应当确定,即应当按照话费清单首先算出机主的朋友打了其多少次电话,多付出了多少话费,由其朋友按实际损失分别向联通公司主张权利,因此该用户主张主体不合格,并且没有主张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此对于该客户的这一要求可以不进行赔偿。

2009-12-11

审查《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对租赁场地的表述、对联通公司的义务、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等等事项进行了修改。

2009-12-16

电话咨询:某小区因物业公司原因使某用户宽带使用受到影响,中断了七天的宽带使用,该用户认为联通公司中止其使用宽带七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即宽带年费的数额赔偿其损失,问该用户要求是否合理?

答复:用户要求不合理不合法。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及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该用户仅仅以联通公司违约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是不当的,违约金的支付应当与其所受到的损失的数额相当,因此,该用户被停止使用宽带七天,其所受到损失不应当有一年年费的数额这么多,如果有,也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失与年费相当,否则,联通公司只应当按比例向其支付七天内使用宽带的费用。

    2010-1-6  联通县分公司一经理电话咨询,该经理在南宁某楼盘交一万元定金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对预订的商品房价格、位置、面积作了约定,现开发商因市场行情变动而反悔,要求提高商品房价格,能否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复:定金分为三种,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因双方还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该定金性质为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见,因开发商要求变更房产条款,而不愿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经理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一万元定金。

2010-1-7,凌月娥诉蓝祖胜、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中国保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开庭。

因联通公司已经为事故车辆投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有关法律之规定,我在开庭时主张凌月娥在起诉书中要求蓝祖胜、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在事故中首先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和上述法律相悖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首先按交强险保险的额度内进行赔付,而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因此在交强险后,再按商业险进行赔付,如仍有未赔偿部分才由驾驶人和车主承担责任。而本案中,由于原告所主张的数额,包括蓝祖胜已经垫付的五万元,共约十二万元,已经全部含在保险范围中,蓝祖胜、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在本案中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010-1-22,联通南分客服部(电话2515053)咨询:深圳一客户名下同时有四个手机号码,四个号码均有欠费,南分公司曾发函催款,但该客户提出四个号码均不是他办理的入网手续,主张是别人冒名入网,不愿承担话费,并要求联通公司去函说明情况,南分公司因知种原因也不再要求该客户承担拖欠的话费,但打算按其要求将四个号码使用及停号情况书面通知该客户,现询问,若按其要求将相关材料寄交该客户,是否会有法律责任,或因此被该客户诉至法院。

答复,如该客户述称四个号码均不是他入网,也不曾实际使用这四个号码,而联通公司也不再让其承担话费,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即然四个号码实际使用人及拥有人均不是该客户,则四个号码的开停及基本情况与该客户没有关系,无须按其要求将有关材料寄交该客户;其次,联通公司按号码名下记录的户寄送催款函,如客户有异议可提出来,但寄送催款函的行为并没有侵犯该客户任何民事权利,因此即没有必要将材料寄去给该客户,也没有必要担心被客户起诉。

2010-1-25,下午2515053电话咨询:

一客户到营业厅缴纳500元话费,营业员在没有收款前误将收费凭据交给了客户,现客户要求确定其已经缴费,但营业厅也有录相显示其并未缴费,问怎么处理?

答复:收费凭据是对方缴纳费用的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通常客户手上有收费凭据就应当确定其已经缴纳费用,但本案中如果可以从录相确定客户没有缴纳费用,则应当以其没有缴费来处理,因此,这种情况下有三种处理方式:1、如果录相模糊,无法确定,可以认定客户已缴纳费用,其损失(500元话费)由有过错的营业员承担;2、如果录相清晰显示其并未缴纳费用,应当拒绝认可其缴费行为,如果该客户仍坚持要求,可打110报警,追究其法律责任。3、如果录相清晰显示其并未缴纳费用,应当拒绝认可其缴费行为,并告知该客户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解决纠纷。

2010-1-26 13005918080小罗电话咨询:一客户在外地,因营业厅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其手机被停机,该用户回南宁处理,造成其路费及住宿费损失2000元左右,该费用是否应当赔偿给该客户?

   答复:该费用不应当赔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用户本来可以通过打联通客服电话(10010)或者上联通网上营业厅解决这件事,甚至可以直接打电话告知该营业厅的营业员,让其通过快递等方式为该用户重新办卡,而不需要立即返回南宁处理。也就是说该用户造成的路费及住宿费2000元左右完全是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因此联通不需要赔偿该费用。

   2010-3-25 综合部徐主任要求审查合同与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并咨询,出租方要求将大部分的房租以物业管理费的名义交给服务中心,这样做是否妥当?

   答复:只要在新变更的合同中明确房租数额及物业管理费的数额就行了,根据定立合同的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公平原则” 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物业管理费必须要小于房租,虽然表面上看有一些不合理,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协商的结果,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房租以什么形式,交多少,对于承租人来说是没有什么不利的法律后果的。

 

2010-3-23 客服部2515053电话咨询:联通公司收取电话费方式之一为通过银行代扣或托收,两者的区别为,托收是单位缴费,通过单位账号收取电话费;代扣是个人缴费,通过个人账号收取电话费。但原网通公司把通过个人账号及通过单位账号收取话费的方式统一称为托收,在网通合并到联通后,联通公司无法以托收的方式收取个人电话费,怎么办?是否需要通过与客户沟通并公告的方式改变当初的约定,把个人通过银行收取话费方式从托收变更为代扣?收取电话费是否一定要清单?

答复:电话咨询所称的代扣、托收,虽然称谓上有所区别,但都是通过银行从账号中收取电话费的实质并没有区别,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当然从新与客户沟通修改合同是可以的,但如果无法沟通,也不需要变更,并不能说,因为合同定了托收,就不能从个人账号中直接收取电话费,如果客户无法沟通,可强行从其账号中收取电话费,按照民法中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只要联通公司有证据证明提供了服务,就有权利收取话费,而无须理会是通过托收还是代扣方式,可直接从服务对象账户上扣划费用,更何况双方已经约定可以直接从账户中收取,而不能仅仅因为称谓不同而不敢去收取话费。

其次,不管是话费清单还是通话记录,只要能证明客户发生了相应的费用,就可以向其收取。

2010-3-24 客服部2515053电话咨询,现在很多客户通过手机(GPS)上网,联通公司在收取电话费用时,并不向客户提供客户上网的网页,这样是否会引来诉讼?

如何很形象的在每次缴费时向客户证明客户上网的次数、时间、内容,因这是科技发展后出现的新的问题,在没有出现诉讼或法院的判例之前,我认为联通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市场惯例来收取费用,如果因此而引发诉讼,只能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客户的消费情况,而不需要对每个单个的客户一定要在每次缴费时将其消费情况,这样才能降低公司动作成本。

2010-3-25 人力资源部小韦电话咨询:现公司做人员调整,需要清理各部门的人员情况,博业公司和嘉路公司的人员身份情况如何表述?

答复:虽然两个公司与联通公司表面上看内容不一样,一公司为业务承包,一公司为劳务派遣,但,实际上博业公司派出人员到联通公司实际从事具体的工作,性质上仍然为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对这一类人员的表述上,应当明确其劳动关系在博业公司或嘉路公司,其为博业公司或嘉路公司在联通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

2010-3-27  客服部咨询:广西都市空间广告公司与联通南宁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家联盟合作协议》,该协议规定,广告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为联通公司发展联盟商家二百家,但现在已经过去近一年时间,广告公司称发展了一百二十多家,但实际上经过核实,仅仅发展了七十多家,问,联通南宁分公司能否终止本合同,不支付余下合作款?

 答复如下:《商家联盟合作协议》订立不够严谨,对于广告公司的违约处罚没有作详细的规定,比如,没有约定如没有发展到二百家商家情况下如何执行合同,如果仅仅发展了一半或三分之一情况下如何执行合同,联通公司可以单方终止合同还是少支付违约金,或处以违约金?这些在合同中都没有约定,因此,对方履行部分合同,并不能算是根本违约,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单方终止本合同的,但建议可以在收集充足的证据证明实际商家的数额情况下,如果的确是对方虚报了商家数额,一方面可以少支付对方合作款,另一方面也视具体情况考虑以对方有欺诈行为为理由,发函终止本合同。

 

2010-4-22,人力资源部咨询:

1、因机构调整,现对公司大部分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但有两名员工口头不服从公司安排,问,能否提前三十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遵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事由时,企业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强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又同时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建议先发函给员工,发函内容为,“因单位机构调整,现拟将你的工作岗位调整到某某岗位,工资待遇不变,请你在十日内提出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公司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员工收到此函后,会有三个选择,一,如果选择不同意,则按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考虑解除劳动合同;二如果同意,则要求其到新岗位上班;三,如果该员工未在十日内答复,视为同意,如该员工未及时到新岗位上班,构成旷工则按公司规章除名。

2、在机构调整中,有部分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理由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至今已经与联通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该理由是否成立?

答复: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合同是不计算在内的,该员工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与公司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则无权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2010-5-12 客服部 2515052来电话咨询:以客服部或其它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复: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职能部门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这本是常识。但在实践中,职能部门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在少数。从理论上说,以职能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应该无效。但在处理职能部门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其他合同(以下所讨论的职能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均担保合同外的合同)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并非一概判定合同无效。

 不管以职能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有效还是被认定无效,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应该是该职能部门所属的法人。在合同被认定有效的情况下,法人承担的是合同义务。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人承担的是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建议,联通公司在以部门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应当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签订,这样就方便管理,也不越权,也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害;但反之,如果与对方的职能部六签订合同,就应当小心慎重,否则合同会无效,也无法追究法人责任,因此,在与对方职能部门签订合同时,应当取得法人给予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是得到对方法人的过后追认。这样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2010-5-13 市场部2515021电话咨询:南宁分公司原先很多手机客户的缴费都是以银行托收的方式缴纳费用,但因为区公司计算机升级的问题,导致了客户无法进行银行托收,现在大量客户进行投诉,应该如何应对?

答复:客户与联通公司、银行之间,三者形成了手机话费银行托收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现在因联通公司的原因造成该合同被变更或终止(客户只能通过其它方式缴纳话费),虽然可以视为联通公司的违约行为,但只要不因客户无法知晓其欠费而收取其滞纳金,就不会因此而造成客户的损失,联通公司只要及时通知所有客户,已经停止以银行托收的方式缴纳话费,就不会产生任何的法律责任。

因此建议,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声明联通公司已经停止办理通过银行托收方式收取话费,请用户及时用其它有效方式缴费,这是一种变更合同的行为,只要履行了该告知义务,联通公司就不应当承担其它法律责任。

   2010-5-20,联通客服部来电咨询:某联通用户在2008年7月14日以前是享受”联通内部员工家属资费套餐”,之后在2008年7月14日以后因故被取消,而后,联通公司自行给该客户定了一个有最底消费标准的套餐,一直以该套餐收取该客户的资费,近日,该用户才说发现有最底消费,要求退回以最底消费扣去的话费,是否合理?

答复:作为提供电信服务的联通公司与用户之间应该对资费的收取标准有合同约定,以合同为准,如前述,双方因特殊原因未能约定,不能以联通公司单方指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联通公司这一做法是不对的,在双方没有约定资费,但又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应当以市场价来收取或者以其实际消费的来收取,如果一年前已经无法查实是否多收,应当以后一年的标准来退费。

2010-5-25        3G中心李慧要求审查iPhone手机终端代销协议》

    本律师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1、建议删掉“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各业务区销售本协议代销终端提供必须的支持。”因这句话是对联通公司的义务的规定,但很模糊,容易有其它解释。

2、“甲方有权根据上级部门的业务规定和业务发展情况确定、调整代理佣金标准,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该类调整后的标准应被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部分。 ”  这样规定是无效的,对于佣金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下来,一方不能随便更改。

3、“甲方有权对乙方iPhone单款机型库存周期进行考核,乙方单款机型库存周期≤3周的方可向甲方申请补货,单款机型库存周期>3周的,甲方有权不受理乙方补货申请。如乙方单款机型库存周期>4周的,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调货要求。 ”这个条款也没表述清楚,应该解释什么是单款机型库存周期

4、这份合同对供销商的约束不是很严格,有点君协定的感觉,有没有必要要求代销商完成一定的销量,否则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应当完善:“联通公司要求供销商退货或者终止合同后要求其退回手机,代销商没有退该怎么办”的违约条款。

2010-6-12联通市场部咨询,因技术调整,停止网通的大灵通电信服务,并暂时在宾阳进行试点,应该注意些什么法律问题?

答复,因停止大灵通的电信服务没有政策或法律依据,基于双方的电信服务合同,联通单方终止合同,为违约行为,应当对客户的损失进行赔偿,客户损失应当有1、新购机的损失;2、无法换取新的低价服务的损失。除第一条容易量化进行赔偿外,第二条可以就将来客户如果起诉到法院而个案进行解决,因为客户比较难取证。此外,还应当及时公示提醒客户及时变更通讯方式,避免损失扩大。

拟定公示内容如下:

本年度共代理以下三个案件的诉讼(均为一审案件法院仍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1、凌月蛾诉蓝祖胜、联通公司南宁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李晓东、李观宁、李文生诉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租赁损害赔偿案;

3、施彩美诉广西博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及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劳动用工关系纠纷案。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徐伟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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