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被掌掴女子将提起行政复议

   日期: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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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

谁闹谁有理?处置不符合正当防卫立法理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有法外狂徒张三之称的罗翔老师给出了这样的观点,“对各打50大板的处理方式,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就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的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关机关就应该按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给予处罚。

事情发展到现在,由于这名女子不接受和解,公安机关也没办法进行调解处理,所以公安机关就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互殴情节,对两位当事人各打50大板,罗翔老师认为这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在合法性问题上

正当防卫在《刑法》和《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只字未提,所以有部分律师就认为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就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

罗翔老师认为,民法有正当防卫,刑法也有正当防卫,治安管理法却没有正常防卫,这有一点说不过去。

罗翔老师举了个简单的例子:见义勇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依然还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那怎么都说不过去。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它是违法行为,而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正当行为不可能违法,既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承担行政责任,那自然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1月8号公安部就一个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明显在本案中,被掴女子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指还手),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公安机关不予认定,那么显然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合理性问题上

罗翔老师认为,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所谓合理性就是要带入当事人的视野,设身处地的去想问题。我们都是理性和感性兼具的普通人,这个世界上没有完人,有的都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如果是你,一个熊孩子不停的踹椅背。在你制止后,反而遭到孩子母亲的辱骂和掌掴,你会如何反应呢?难道是冷静理性的等待警察的处理。


罗翔老师的核心观点:“正当防卫与互殴最核心的区别是,前者是正对不正,后者是不正对不正。只有不正对不正才能各打50大板,如果是正对不正,那么正是不能进行处罚的”

罗翔老师这个观点一出,感觉瞬间就明悟了,这种类似事件,这才是正确的判断。一下子就抓住了重点,罗翔老师不愧为法外狂徒张三,你同意罗翔老师说的这个观点吗?

最后罗翔老师指出,2023年2月最高检和公安部,就发布了一个《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案件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就明确的说了,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行故意伤害,如果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的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本次事件中,案发起因就是因为小孩踢椅背引起的,年幼不代表没有对错,每一个熊孩子背后几乎都是熊父母,家长方属于过错方,在孩子被指责后还辱骂他人,而且还先动手打人,手段明显过激。按照指导意见,将被掴女子事后回击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合理的,不应受到法律责任。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王万琼告诉记者,正当防卫和“互殴”,实践中确实很难区分。

但需要把握二者的实质,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属于“正对不正”。

而相互斗殴则是互相加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不正对不正”。


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都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受伤就对双方加以处理,仅仅将可能具有的防卫因素作为情节酌情考虑。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看似“简单方便”,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既不符合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也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南京王波水律师表示支持广大网友的观点,一方面他提出疑问:这样一个简单的治安纠纷案件为何能做七个多小时的笔录,笔录的具体内容为何?

另一方面,他认为这样的认定是法向不法让步: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显然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理念的。

他又举了一个例子,当年武松和西门庆与蒋门神之间是否也能认定为互殴?这样的认定搞下去之后,中国人的血性何在?这样的结果无疑也是寒了大家的心。

    司法部发声:

“高铁掌掴事件”的处置

要让公平正义能被看得见、听得懂

今天(5月8日)晚上,司法部官微“中国普法”就事件发声:“高铁掌掴事件”,这些疑问待厘清!

而该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警方的“互殴”认定和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梳理中我们发现,此事还有一些疑问需要厘清,以让公平正义能被大家看得见、听得懂。

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事实上,“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尽管理论与实务界作出了诸多改变的努力,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

对此,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能否认定为互殴?

女孩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

“中国普法”文章里称,具体到此次事件,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一方面,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

其一,案发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铁上的吵闹、踢椅背等不良行为,对于这种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其监护人应当担负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进行合理管教的监护责任。

其二,家长方对冲突升级具有过错,从对孩子在公共场合的不良行为监管不力,到被指责后率先辱骂他人,再到直接动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级点都在于家长方。

其三,家长方作为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以多欺少,采用当众掌掴的过激手段。

四,女子言语冷静,且待工作人员来了后便坐下,体现了其在努力避免冲突。

另一方面,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而言,答案则应是肯定的。

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反击行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侵害的主客观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女子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不同于互殴行为的主动性与不法侵害性。

“各打五十大板”合法不合理!

宽容反击者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事实上,像这种非恶性的,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会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会进行行政处罚。

但行政处罚一经下达,相关信息会在公安机关的系统内登记,而且这个违法记录是伴随终身的。

该案件中,孩子在公共场所吵闹、撞击前排乘客椅背的行为其实是孩子家长监管、教育不到位,可以被认为是有错在先。

在受扰乘客(也就是该事件涉事女子)提出不满而制止时,孩子父母不但没有正确引导、教育,反而出口辱骂、动手打人,如此行为也着实让人难以认同。这也是舆论对该案件认定、处罚结果不满的重要原因。

金泽刚认为,案件已经引起广泛讨论,有关机关更应严格依法界分、对相关行为作出准确认定以及公正处罚,“各打五十大板”与过于注重和解的办案思维或许合法,但绝对不合理,不利于鼓励人们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

金泽刚称,宽容反击者,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不应给予反击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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