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死刑复核?法学博士为劳荣枝申冤

   日期:2023-03-03

劳荣枝案在一审的时候,宣判她三项死罪。

1.杀人罪死刑

2.绑架罪死刑
3.抢劫罪死刑
三项死刑最后宣判是死刑立即执行。劳荣枝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还是执行死刑,现在已经进入了死刑复核阶段,在最后的阶段,有一些知名的教授和律师也加入了进来,前不久知名教授和熊达律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反对劳荣枝死刑。

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近日透露,又有一位知名的律师撰写意见书,并致信最高院复核法官,认为劳荣枝一审和二审存在着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并要求将该案指定给合肥中院重新审理。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博士杨名跨律师为劳荣枝案撰写了《直击劳荣枝案 | 杨名跨博士:背弃正当法律程序,死刑无异法外处决》的文章,其中有几个关键词:

一、法治昌明,福利众生。法治好坏,关乎你我。

二、违反陪审员陪审制度故一、二审裁判应依法撤销;请最高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判,将本案指定安徽合肥中院重新审理。以守护程序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

三、法谚有云: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须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并不天然代表正义。其司法公信及裁判公正,需要在个案中对法律尤其程序正义的严格信守和戮力践行予以塑造。《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南昌中院(2020)赣01刑初50号判决书清楚载明,该案一审是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是审判长李静、审判员李成、张艳。该案一审没有陪审员参审这一程序性事实已然定格。二审裁定只字不提《人民陪审员法》,这既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陪审制度的蔑视,也是对《人民陪审员法》的废置。

四、绝对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可由法官单独组成三人合议庭进行审判。保障当事人的陪审员参审权,既是人民法院的程序性义务,也是涉案当事人的的程序性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列示性规定中,即包括“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法定情形。“所有证人及受害人都不出庭,且将出庭与否视为证人/受害人的自主权利,这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背弃。

五、刑罚的长远功能是一般预防,长达二十余年没有新的犯罪尤其没有命案,足以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存在着根本的罪恶差异”

杨名跨博士提出,江西高院审判劳荣枝程序涉嫌违法。主要有几方面,第一就是一审违背了陪审员制度;第二就是判决不能由三名法官单独组成审判,重大案件需要有陪审员在内的七人组成;第三,证人没有到现场,像劳荣枝这种国内具有很高关注度的案件,应该邀请证人到场而不是采纳一些书面的笔录,当庭证言应当优位于传来之纸;第四,不能确认劳荣枝为故意杀人,由如何判定其为主犯和故意杀人?江西高院二审裁定全案行为的总结陈词“劳荣枝与法子英预谋假借‘坐台’名义实施抢劫、绑架,积极物色并共同商议确定作案对象,劳荣枝将被害人熊X义、刘X、殷X华色诱至出租房,以租房为名骗取被害人梁X春的信任进入梁X春家,到熊X义家试开房门进行踩点,购买冰柜存放尸体,为抢劫、绑架和杀害被害人提供了便利和条件。”注意,这是提供了便利条件与故意杀人无关。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若二十年前受到司法审判和刑罚追究的是劳荣枝而“在逃者”是法子英,法子英离开了劳荣枝会改邪归正吗?坦率讲,本人对此设问完全不能得出肯定结论。但现在的事实却是,劳荣枝离开法子英这二十余年,从未犯案却是不争的事实。”杨名跨博士在文中介绍说:可以肯定,劳荣枝案死刑核准与否,不仅决定着劳荣枝个人之生死,也决定着刑事陪审制度之生死,更决定着《人民陪审员法》之生死。

劳荣枝案涉多起抢劫、绑架及杀人案件,导致七人死亡,后果极为严重、手段极其残忍,令人非常震惊。另外,杨名跨博士等关注劳荣枝案,不是其认可劳荣枝无罪,而是劳荣枝不适应死刑。我们对于受害者也致以哀悼和深切同情。

他的想法和吴丹红律师的想法一样,他们都认为一审和二审的七人合议庭的问题,因为劳荣枝案属于影响力巨大的刑事案件,必须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判,他认为一审只是由审判长、两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是违法的。二审把人民陪审员法当成了废纸。
我在想现在的劳荣枝进入了死刑复核阶段,吸引了很多知名律师和一些社会精英,难道说劳荣枝的死刑判的真的过重了吗?
自从这些知名律师和社会精英的加入,也出现了很多网友动摇,开始的时候大家都认为劳荣枝身负七条人命,简直就是恶魔,希望她早日执行死刑,现在有部分的网友都认为劳荣枝死刑过重,希望改判。

我想如果劳荣枝改判,对那些被害者家属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他们也不可能接受这样的事实,法律是讲究证据的,除非这些知名律师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荣枝是被法子英胁迫的,才有改判的机会。要不想翻案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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