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243万被挪用:银行只肯赔一半

   日期:2023-03-20

2008年,为帮时任银行负责人的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

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该银行。

李先生提供的存折信息显示,2008年1月6日开户后,3本存折共计存入135万元,之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间,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

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而当家里要用钱时,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当时他给出的解释是,大客户是vip待遇,需要去上面申请什么的,让我们把存折给他,他去帮忙取钱。我就意识到这人可能是骗子,取钱怎么可能要把存折收走?后来,他电话就不接了,人也跑了,报警后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2019年4月,警方才在常州将他抓获,拿回了我们的存折。

一审判决的案由为“挪用资金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时某宁在银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等人的存款共计人民币 2430109 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时某宁挪用储户存款243万元,判处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由时某宁退赔银行钱款,由邮储江宁支行返还李先生一家存款。

一审判决后,因为邮储江宁支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银行不服判决的理由是什么?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他们责怪我们不定期查看一下钱,我觉得这个很荒谬。说实话,一家几十万,说不上是我们的全部积蓄,加上那几年几家都不用钱,又有存折在这里,没去查询也是很正常的事。
南京中院退回后,现在已经经过了两次庭前会议,两次调解,两次合议庭,最后一次是1月17号开的庭。他们只肯赔120万,但我们怎么可能答应只赔一半?

律师说法:如定性为挪用资金罪,银行需履行储蓄合同。
法院刑事判决认为:被告时某宁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就是说,原行长挪用的是银行的资金,由此可以推断储蓄合同已经成立,储户的钱已经变成银行的钱。

因储蓄合同已经成立,即使是发生了行长挪用资金的情况,那也是银行内部的事,与储户无关。

根据“存取款自由”的原则,储户随时可以要求取款,如银行拒绝履行合同,会构成违约。

至于原告储户和行长是否认识,这并不重要。因为行长是被告单位负责人,其代表储蓄银行吸收存款,行长行为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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