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建议的讨论

   日期:2023-03-11

关于“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的建议引发激烈的讨论。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他认为,政审应当以被政审人的现实表现为主,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它违背了法治精神,同时也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罗翔认为,对罪犯子女的考公限制是不合理的。它违背了法治精神,同时也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这种做法,采取更加公正合理的措施来惩治犯罪,同时保护罪犯家属的权益。

罗翔表示,出生无法选择,父母显与卑对子女会产生影响,但那是命运安排,与法律无关。法律不能强化父母恩庇,也不能让子女因父母厄运雪上加霜。法律平等是机会权利平等,不患寡而患不均非法律平等。法治不幻想黄金世界,只为避免出现最坏结果。如果不知出生在何种家庭,你希望生在身份血统决定论的时代,还是希望生在即便父母罪孽深重,但你依然不受牵连,可独立生活的年代。人无法选择父母,很多犯罪与道德过错无关,如捉麻雀构成犯罪。谁敢说自己不会跌至谷底?但即便你在深渊,法治依然保障你为人的基本权利。

支持者认为,一人犯法一人当,罪不及子女。如果一人犯罪影响三代,这与封建社会的株连九族有什么区别?罗翔老师也认为:惩罚的根据应该以报应为主,功利为辅。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无论能够实现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

一人犯罪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有违现代法治精神,应予以彻底摒弃。

但反对者认为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孩子会打洞。而且罪不及子女的前提应该是利不及子女。就比如曲婉婷,其父母贪了几个亿,她还天天在国外给父母喊冤,如果让她当了法官,她会不会利用职权为自己的父母翻案?

再想想如果让贪官的子女进纪委、毒贩的子女当缉毒警察,那很可能导致我们的公职队伍变质,纵容犯罪违法行为。何况,也只不过是他们在考公参军和一些重要岗位上有所限制而已,还可以从事其它工作了。

公务员法中未明确规定亲属受刑事处罚,不得录用成为公务员。但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作为兜底条款,表明如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亦不被录用。而根据202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文件,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但并未明确不予录用的具体情形。

此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及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不予录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规定,家庭成员有八大罪及危害国家安全、涉黑等犯罪情形的,其本人不得录用。

从宪法、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兵役法等法律条文中无法找到限制罪犯子女考公的法律依据,虽然《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文件中对政审考察作了规定,但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同时,《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仅对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人员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作了比较笼统的要求,从现实情况来看,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等相关机构在招聘中进行政审时,对于直系亲属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员,通常是一律不予录用,显然已经超出了该办法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是否要“一刀切”的拒绝所有罪犯子女的考录,在现代“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下,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方面,此举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对罪犯子女进行考公等方面的限制是增加犯罪成本,加大犯罪惩罚力度。“现代刑法更应建立在公平与法治的基础上,殃及子女绝不是现代刑法所追求的社会效果。”

“当然,有一些特殊岗位对从业者的家庭背景有更高的要求,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关键岗位。但这种限制不应是普遍的、无差别的,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公平没有边界,很难达成绝对的公平,但是法律绝对需要有明确的边界,含糊不清危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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