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大商汇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日期:2017-05-30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南宁大商汇

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底,本律师受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南宁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起草与审查、重大事务的谈判、较为棘手的纠纷处理、日常法律咨询、出具有关业务开展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法律纠纷的调解乃至仲裁和诉讼。

    以下对这一年法律工作进行简要总结:

、合同的审查:作为顾问律师,较为日常的工作是合同的审查,这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最重要方面。审查合同主要是要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质情况、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具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有无语言表达上的缺漏或歧义,特别要关注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完备合理、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对我有利等等。本律师在具体合同审查过程中,对于不明确的地方总是要与承办人员积极沟通,对合同加以完善。

    当然,从合同风险的全面控制角度来说,合同法律审查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还包括部门领导审核、财务审核等等。

    这一年里,本律师共为南宁分公司审查修改合同近三十份,内容包括与东亚银行南宁分行签订的《隐蔽型国内商业保理合同》、《人民币抵押贷款合同》、《南宁大商汇租金池保理合同》等金融类合同;以及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与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与设计单位的《设计合同》等工程类合同;还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承租合同、劳动合同、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北龙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债务处理协议书》等其它合同,并对《认购协议书》、《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合同范本进行修改。

    以下为对部分合同的修改意见(仅仅是很少的一部分):

比如,对某商铺的《认购书》提出修改以下内容“2、第一笔款:乙方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铺号为4号楼105号商铺全款,面积  140.96 平米,支付人民币(含定金)¥ 986720.00元整(大写:玖拾捌万陆仟柒佰贰拾零元整),并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提交完整的办理房产证所需相关资料给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办证资料整理并提交到房产局。3、第二笔款:乙方在2016年7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铺号为4号楼 103商铺全款,面积 131.26 平米,共计支付人民币(含定金)¥ 918820.00元整(大写:玖拾壹万捌仟捌佰贰拾零元整),并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提交完整的办理房产证所需相关资料给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办证资料整理并提交到房产局。” 修改为:“2、第一笔款:乙方在2016年6月30日前与甲方签订铺号为4号楼105号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商铺全款,面积  140.96 平米,支付人民币(含定金)¥ 986720.00元整(大写:玖拾捌万陆仟柒佰贰拾零元整),同时提交完整的办理房产证所需相关资料给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办证资料整理并提交到房产局。 3、第二笔款:乙方在2016年7月30日前与甲方签订铺号为4号楼103号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当在2016年7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商铺全款,面积 131.26 平米,共计支付人民币(含定金)¥ 918820.00元整(大写:玖拾壹万捌仟捌佰贰拾零元整)同时提交完整的办理房产证所需相关资料给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办证资料整理并提交到房产局。”

2、“乙方已知晓所购买的上述商铺原租赁商家为宜美家,该商户承租4栋103-107铺并打通4间连铺,现该商户已申请退铺,退铺后乙方所购买的103、105铺与106、107铺之间的室内分户隔墙相关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在第一笔款付清后7个工作日内将商铺隔墙砌好,如乙方未按约定办理隔墙工作,视同乙方单方放弃购买该铺面,则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修改为:“2、乙方已知晓所购买的上述商铺原租赁商家为宜美家,该商户承租4栋103-107铺并打通4间连铺,现该商户已申请退铺,退铺后乙方所购买的103、105铺与106、107铺之间的室内分户隔墙相关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在第一笔款付清后7个工作日内将商铺隔墙砌好,如乙方未按约定办理隔墙工作,乙方每拖延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甲方并有权单方派人修隔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双倍费用。” 增加以下条款:“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南宁仲裁委处理。”

 

    比如:2016年6月3日对于贵公司的《支付居间报酬承诺书》审查意见如下:1、对于承诺书中关键承诺:“我公司与该项目业主方接洽后,只要我公司或我关联公司最终与该项目业主方签订了该项目的相关合作合同生效后,我公司即确认项目居间方对我公司居间服务成功,我公司愿意支付给项目居间方居间报酬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万元整),本律师对该条款提出异议,双方签订了合作合同后,贵公司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开发权?是否已经完全能掌控该项目?是否已经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完全认可和通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以这么承诺,否则将造成贵公司中介费的损失,在本律师看来,签订合作协议仅仅是合作成功的第一步而已。因此建议将居间成就的条件写得更具体更有操作性。2,建议将:“4、我公司在达到上述支付给项目居间方报酬条件时,保证按时支付,否则,每延期一天,我公司自愿按未付报酬的日1‰支付滞纳金,直到付清偿为此。若我公司不履行本承诺,以上项目居间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我公司自愿放弃抗辩权及反诉讼权利,且承担由此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我公司对此无异议。”修改为:“4、我公司在达到上述支付给项目居间方报酬条件时,保证按时支付,否则,每延期一天,我公司自愿按未付报酬的日万分之二支付滞纳金,直到付清偿为此。若我公司不履行本承诺,以上项目居间方有权向南宁仲裁委申请仲裁,我公司自愿承担由此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违约金、差旅费等)。

    比如:《广西  南宁   大商汇 项目建材城/红木城渠道代理销售合同》对该合同提出以下审核意见:1、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乙方实施“7.2.6 ”条款义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建议在违约条款中约定:乙方应当完成的季度销售达不到某个数额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再约定,乙方不能冒用甲方名义与客户签订任何协议并且私自收取客户的费用,否则,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3、“7.2.19”修改为:乙方负责与乙方派驻本项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工资、福利、保险费用等,如因此造成劳动纠纷,乙方应当双倍赔偿由此造成甲方损失,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工作人员在销售现场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坏,由乙方负责处理,跟甲方无关。

   《商铺分期付款协议书》对该合同提出以下意见:1、“乙方交纳商铺分期款的同时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本协议为《认购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其余任按双方签署的《认购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处理。”修改为:“乙方交纳商铺分期款的同时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中的五十万元定金为签约定金),本协议为《认购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本协议为主合同。其余任按双方签署的《认购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双方已经商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附后。”

   2、请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附件附后,并与本协议一起加盖公章骑缝盖上章。

 

、重大法律事务的谈判:主要是在进行重大业务合作时,要求顾问律师积极提前参与进来,利用律师的谈判技巧和实务经验协助进行。在谈判中争取我方利益的最大化(其实更多时候是追求双赢)。

    2016年,本律师参与的涉及法律事务的谈判主要有三项:1、参与施工方中建五局要求调价的谈判。2、参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非法方式索要工程款的谈判。

三、劳动关系方面:帮助南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完善劳动方面规章制度,就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接受咨询和解答,处理有关劳动关系纠纷。

、纠纷处理: 1、参与处理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五局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纠纷处理,两施工单位提出多项调整单价的要求,包括钢材价格上涨、人工上涨、业主造成工期延误的误工费损失、垫付资金的利息损失、利润管理费规费如何调整等方面的调价要求,涉及金额达五千万,本律师根据工程施工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最高院对工程合同施工纠纷的司法解释、清单计价规则等规定提供了详细的可靠的法律依据,为纠纷处理提供了帮助,也为贵公司节省了大量资金。

 2、中豪律师团上海事务所于2016年1月4日发给贵公司一份律师函,要求履行贵公司与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的一份《咨询顾问服务合同》,要求支付服务咨询费38.5万元,本律师参与处理该纠纷,提出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已经在签订合同不久发函终止了合同,现已经过终止合同诉讼时效,无须赔偿对方损失。

3、处理与陈健、黄秀荣等业主因批量购买贵公司商铺引起的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及法律的规定,通过与这些业主电话沟通、发律师函等方式,催促其尽快与贵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因贵公司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导致大量的购房人要求贵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本律师参与对该事件的处理,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逾期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退房,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赔偿损失” ,提出了主要的法律意见:因合同只对逾期超过一年的情况约定了违约金,购房人只能按此约定,在退房情况下才能得到违约金,而本案中房价已涨,购房人是不可能退房的;其次,应当逐个瓦解购房人,使购房人不至于组织在一起给贵公司施压,也不至于在少数人组织下向人民法院提起集团诉讼。

5、黄雪霖于2015年6月28日认购汇豪华庭7-2-102房,2016年5月12日业主到营销部再次反映白蚁要求赔偿的事宜,提出赔偿理由为:客户购买的是精装房,室内配置的柜子在装修时未进行白蚁防治处理,导致交房后入住10天即发生白蚁大面积蛀坏柜子的现象,造成客户的损失。对此,本律师意见如下:关键是你如何能证明你的家俱是合格产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同样,出售的商品,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就无所谓,有了质量问题,你就要去证明本身是合格产品,由于对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才没有责任,因此,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提供的家俱没有质量问题,也无法作质量鉴定的话,开发商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日常法律咨询:在日常工作中,很多法律问题需要顾问律师能够马上解答,这不仅需要顾问律师本身法律功底过硬,而且行业相关实务经验也要丰富。半年里,本律师提供口头法律咨询约一百多件,涉及工程、商品房合同买卖、商品房合同认购、租赁及员工个人生活中所涉法律问题。

    咨询:如开发商延迟交房,是否可以以南宁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74号文《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再造通知》,因政府竣工验收程序变化造成延迟竣工验收?

    答复:如果因政府发文因重大活动暂停施工或者因天气原因暂停施工延迟交付,可以相应延长交房日期,如果因为政府验收程序改变而延迟交付,如果计算延长日期,很难举证和量化,因此,难以对抗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咨询:大商汇公司因将闲置的土地租给其它公司,现该公司在土地上堆放大量的弃土,如何处理?

    答复:先与该公司进行沟通,并进行电话录音,取证证实弃土是该公司所实施的行为,然后向该公司提出,要求恢复原状,否则将走法律程序。

 

    咨询:对于《国际住区二期项目消防车道加固设计与施工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修改意见?

    答复:附件施工图是否已经具备,如果没具备,如先给预付款是否会造成施工图不符合标准。2、违约条款不详细,如对方拖延工期如何处理,建议增加:如果拖延工期,每拖延一天,应当处以工程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拖延时间达三十天,发包人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咨询:大商汇公司将某一商铺卖给了业主,该铺面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在与新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铺面商家不在继续承租该铺面,问商家违约金应该给新业主还是大商汇公司?

    答复: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新业主与大商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取得了该商铺的所有权,而租赁权是从权利,从属于所有权,且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因此,新业主取得所有权后,自然与商家建立了租赁关系,如果此时商家违约,则违约相对方是新业主,违约金自然归新业主所有。

    咨询:大商汇公司在进行商品房在签订预约合同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复:开发商如果在商品房的预约合同中十分细致地写明关于房屋的详细信息,如坐落位置、楼层房号等,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故开发商在预约合同中应该注意不要十分详细的写明房屋的相关信息,否则可能会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如若违约,则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更应该注意的是不要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以任何形式收取房屋买受人的预付款项,否则会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不利后果。

    咨询:现大商汇公司开发的楼盘存在超面积建设行为,规划部门将对大商汇公司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八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进行处罚,如何理解该条款?

    答复:该条款意思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将会存在争议,按什么什么计算,一种意思是,就按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体建筑物出售价格来处罚,另一种理解可以是,以违法行为所在的单体建筑物出售价格作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来计算违约收入,但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按何种比例来计算,因此不能按此条款以单栋建筑物的价格来处罚贵公司。

    咨询:大商汇公司在销售商品房中进行的广告宣传会存在哪些风险?

    答复:在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通过广告来“许诺”所售房屋优越的地理环境,完备的基础设施,方便的生活条件等。开发商为了追求广告效果,可能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进行夸大、不实、模糊的宣传。而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或涉及法律事务的函件、律师函等,半年里共出具法律意见书三份,律师函十份。

  1、应贵公司要求因审核《隐蔽型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并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本律师顾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有关的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以及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该合同进行审核。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该合同法律关系不清晰合同的“鉴于”部分第二点明确“卖方(贵公司)愿意将《交易合同》(该交易合同在此指贵公司与租户订立的租赁合同)应收帐款(指未到期的租金)转让给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根据此条及合同中“应收帐款的转让”等等约定,本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为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如果是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还应当通知债务人(本项目中应当通知各租户),并在债权到期(租户该付租金)时,租户应当直接将租金支付给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通知债务人,也没有约定是哪些租户哪几期租金的债权转让给了保理公司。

    如果是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后,贵公司收到应收帐款的转让费后,将债权转让给了保理公司,贵公司就没有义务再归还转让费,但该合同的第六条“还款条款”却约定:“卖方须在应收账款到期之日向保理公司支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保理融资本金”,这里所称的“保理融资本金”在合同中并没有解释,但应该就是“转让费”或“保理融资额度”。

    因此,合同中设计贵公司以债权转让方式向保理公司借款是不正确的,很多法律关系无法解决,应当以将未到期的租金质押给保理公司而借款的方式更为恰当。

2、应贵公司的要求,向农行、建行发出了以下内容的律师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南宁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汇公司)与贵行于2012年6月11日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了大商汇公司在贵行开立专项保证金账户,贵行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6月29日在无通知并且未经法院确认主债务的情况下,直接划扣了大商汇公司专项保证金账户的10103.23元、11170.80元,合计21274.03元。

    现大商汇公司全权委托本所律师代为处理此事,贵行与大商汇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十条约定贵行有权直接划扣大商汇公司的专项保证金账户,不足部分还可以直接划扣大商汇公司在贵行开立的所有账户的资金,本所律师认为,这一约定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保证义务,但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及拖欠款项的数额应当由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查明并通过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通过合同条款赋予银行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银行无权直接强令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属于银行的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上述条款实际上是排除保证人享有保证合同任何权利、加重保证人责任的做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银行直接扣划款项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扣划款项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贵行直接扣划大商汇公司的款项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大商汇公司保留对贵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贵行根据无效条款直接扣划大商汇公司的财产行为是违法的,是侵权行为,本所律师现受大商汇委托去函贵行,请贵行在收到此函十日内将划扣的21274.03元返还给大商汇公司,否则将投诉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或诉至人民法院。

3、因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应当贵公司要求,向该公司发出了一份律师函,内容如下: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五建)于2011年8月10日与南宁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商汇公司)签订了一份《大商汇家居博览中心(A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15年3月初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大商汇公司,但直至2015年12月31日,广西五建才补齐相关结算资料和竣工备案资料,使得结算工作日前方得以进行。

    因结算问题,广西五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柳长江为了向大商汇公司施压,于2016年1月3日12:00左右,召集了近80名不明身份人员将6个住人集装箱分别堵住了大商汇国际家居博览中心A馆一楼4个门和地下室出入口并聚集在A馆周边,导致大商汇国际家居博览中心A馆商场无法正常营业,该群体事件发生后,立即惊动了南宁市委市政府,南宁市公安局责成明秀派出所立即出警处理,公安人员出动大量警力使用警械采取强制措施,将相关闹事人员进行押离现场进行隔离审查,并果断采取措施堵住A馆大门的6个集装箱强行搬离, 1月4日中午13:00左右,整个商场秩序才恢复正常。

    此次事件因发生在元旦假期,正是经营的高峰期,预计给商家造成直接损失近百万元;现场集装箱造成了A馆部分地面石材的破坏,预计损失超50万;更为严重的是,该事件严重损坏了南宁大商汇及新希望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潜在损失。

    现大商汇公司已经就此事件全权委托本所律师处理此事,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南宁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按约定向广西五建超额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其余款项按照约定应待结算并扣除相关质保金后方可支付,而广西五建为了尽快拿到余款,采用民工堵路闹事的非法手段索要工程款的方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造成了大商汇公司的重大损失。

4、因黄秀荣未按认购书约定签订合同,代发律师函,内容如下:

    尊敬的黄秀荣女士:

    您于2016年  3 17  日认购了南宁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南宁大商汇商贸物流中心A地块(推广名:国际建材城)  A2    101、102、121、122 号商铺,并交纳部分首付款(¥2700000.00元整)同时签订了《商铺认购协议书》。根据约定,您应该在2016年3月31日前来支付商铺全款:即共计人民币¥7356928.00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提交完整的办理房产证所需相关资料。但截止至2016年4月28日,经大商汇公司多次催促,您一直未前来办理相关付款手续,您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相关协议的约定。

    现大商汇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全权处理此事,本所律师现根据法律及您的承诺,请您在收到此函后七日内交清未付购房款项并办理签订购房合同等手续,否则,大商汇公司将根据协议书相关约定,没收您所交的购房款,并将该房源另行销售。

    我律师事务所现去函贵公司,代大商汇公司提出如下要求及作出如下声明:

贵公司如对双方结算结果有异议或有其它诉求,应通过法院来处理纠纷,不应采取非法方式。

    贵公司尚未交付全部的竣工资料,请于1月底前交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大商汇公司损失。

    贵公司在1月20日前此事派员到大商汇公司赔礼道歉并商量赔偿此次事件造成大商汇损失事宜,否则,大商汇公司将提起诉讼要求贵公司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根据此规定,柳长江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大商汇公司保留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大商汇公司保留追究贵公司民事赔偿的权利,保留向政府有关部门,如广西建设厅、广西工商局投诉的权利。

、法律纠纷的调解乃至仲裁和诉讼: 在半年的法律顾问工作中,贵公司共出现了四项法律诉讼案件,分别是: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诉梁海萍及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两套房共两个案件);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诉黄振欢及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诉冯耀虎及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以上为一年法律顾问工作的简要总结。

 

此致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徐伟律师

                                                 201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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